客观日本

在日本,疫苗这样管理

2018年08月07日 生物医药

“一个社会有三大底线行业:教育,医疗,法律。无论社会多么不堪,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就会有上升希望;只要医疗不黑暗堕落,生命就会得到起码的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义,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但如果三大底线全部洞穿!就是人间炼狱!”——陈丹青。

疫苗这样管理

下面我们从行业法规和具体实施等方面来大致看一下,日本是如何在疫苗管理上守护医疗这条底线的。

作为日本疫苗上市前申请以及使用运行中定期检点的国家审查具体执行职能机构--国立感染症研究所,在其关于疫苗品质管理重要性的报告中即开宗明义强调道:不同于治疗用医药品主要使用群体是已经发生疾病的患者,疫苗作为个人和群体防疫的受众是健康的人群,尤其很大主体是健康的新生儿。而且疫苗制作的原材料通常为病原微生物,一旦疫苗质量出现问题,对新生儿等被接种个体和监护家庭来说,可能带来长期的严重后果;也会由此引发社会群体对预防接种政策的普遍质疑等恶性影响。

针对不同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预防接种法对疫苗也做了较为系统的分类。整体上,预防接种分为定期接种和任意(临时)接种两大类,其中定期接种主要涵盖A类疾病和B类疾病两个板块(图1)。A类疾病疫苗主要是面向全体民众的义务性接种,比如水痘、B型肝炎、麻风疹等;B类疾病疫苗主要是面向部分个体的非义务性接种,比如禽流感和肺炎;任意接种包括破伤风、狂犬病、A型肝炎等基于不同情形下的临时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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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日本《预防接种法》规定的主要接种疫苗种类[1] [扩大图]

近代以来细菌学、病毒学、免疫学等学科研究进步巨大,1980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全球范围内已经完全消灭天花。虽然日本国内很多原发性传染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是近些年世界范围的禽流感/猪流感爆发,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 、各类耐药菌/超级细菌、非洲埃博拉病毒等传染病蔓延,对于随着世界交流愈发频繁相伴而生的输入性传染病等的预防,也渐渐称为日本预防接种的工作重点之一。

和日本其他大多数行业领域一样,疫苗生产同样有一个行业协会组织--一般社团法人日本疫苗产业协会。其前身细菌制剂协会,成立于1946年。行会在预防接种的科普推广、疫苗开发与改良研究、生产和稳定供应等方面起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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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日本人一生中疫苗接种时间表 (来自日本疫苗产业协会资料) [扩大图]

1948年,预防接种法颁布;1949年,百日咳疫苗基准制定;1951年结核预防法成文。之后各类疫苗参照百日咳疫苗的生物学制剂品质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基准。对应地,医药品生产及销售等的许可、每个新疫苗产品上市许可、生物学制剂基准的制定、国立感染研究所检定、省级食品药品监察员定期巡查等,在《药事法》(目前的《医药品医疗器械法》)中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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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疫苗上市审核检定流程 (来自厚生劳动省资料) [扩大图]

日本疫苗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足足走过了70年。2012年,《药事法》施行规则修订时引入制造、试验记录等要约书(Summary lot protocol, SLP)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疫苗品质管理体系完善上的里程碑式事件(图4)。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预防接种法第12条第一项之规定,“预防接种后副作用疑似报告”使得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更为简便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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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疫苗上市批次放行办法 (国立感染症研究所资料) [扩大图]

但是由于疫苗的特殊性,即使在采用了当前时代最先进制造工艺(图5)、国家审查、保管流通、接种过程等都完全没问题的前提下,依然可能存在不可预见的副反应。日本考虑到这种基于国家普及但又非人为过失引起的接种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存在,在预防接种法中专门添加了一项“预防接种健康损害国家救济制度”,由国家救助由预防接种副作用导致的伤害,包括治疗费用、残疾补偿、死亡赔偿、遗族年金等8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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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疫苗不合格率国家检定结果 (国立感染症研究所资料)

供稿 宋傑
编辑修改 客观日本编辑部

相关链接:
1. 日本疫苗产业协会 [网址]
2. 预防接种健康损害国家救济制度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