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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策研讨会公布针对大型平台运营商制定法规的中期讨论结果

2018年11月23日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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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策研讨会公布针对大型平台运营商制定法规的中期讨论结果

11月5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平交易委员会和总务省针对通过网络开展各种业务,如销售商品、发布视频和音乐以及推出社交网络服务(SNS)等的数字平台运营商(Digital Platformer),发布了制定新规则的讨论结果。

7月份成立的“关于建立数字平台运营商交易环境整备的研讨会”(委员长:日本中央大学综合政策系教授平野晋)整理并汇总了讨论结果(中期论点草案)。表示今后将举行运营商听证会并公开征求意见,参考所获得的意见,来具体制定数字平台的基本规则。

数字平台也被称为在线平台,在该服务领域,电子支付服务、预约服务、共享经济服务及视频共享服务等不断扩大。美国的“GAFA”,即谷歌(Google)、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和亚马逊(Amazon)以数字平台运营商的身份在全球开展业务。从截至2018年3月的全球企业总市值排名来看,苹果高居榜首、谷歌位居第二、亚马逊第四、脸书第八,美国的大型数字平台运营商几乎垄断了排行榜的靠前位置。

初创企业迅猛发展的中国也有三家数字平台运营商,即简称为“BAT”的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和腾讯(Tencent)业绩增长速度直追“GAFA”。在截至2018年3月的全球企业总市值排名中,腾讯位居第六、阿里巴巴位居第七。

中美这些大型平台运营商的共同特点是,从利用平台的消费者个人处收集了庞大的数据,而这些数据本身就拥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中期论点草案首先对数字平台运营商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进步产生了大量的数据,在这一过程中,数字平台运营商肩负着持续催生创新业务和市场的重任。另外还评价说,不仅是已经取得成功的企业,对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来说,数字平台也能大大提高其进入国际市场等的可能性,也为其提供实现爆发性成长的机会。此外,草案还认为,消费者也是数字平台的受益者,数字平台扩大了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能让其放心进行交易等。

草案还指出,从用户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消费者等观点出发,为有效实现政府的管理,美国、欧盟(EU)和中国都将数字平台运营商列为管理对象。具体来说,中国2018年8月份出台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就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此外,欧盟委员会(EC)4月份发布的“消费者新政”一系列计划中也要求在线市场服务商应履行向消费者提供一定信息的义务等。

草案还指出,数字市场需要对“公平自由的竞争”进行重新定义和构筑。因为随着数字平台运营商日益壮大,出现了垄断和独占的倾向。草案中还指出,这样可能会对自由竞争产生不良影响,比如运营商会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数据、运营商之间相互协商定价等,今后需要进一步讨论《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数据的转移和开放规则的合理运用方式等。

草案还提醒到,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透明可能会成为滋生不公平交易的温床。此外还指出,处理和分析个人数据的一些方法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个人利益,比如侵犯个人隐私及引发歧视等。除此之外,草案还认为,分析信用信息等还可能让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强调了讨论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文 小岩井忠道 JST客观日本编辑部

相关链接:
经济产业省新闻发布 “‘关于建立数字平台运营商交易环境的研讨会’中期论点(草案)”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