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日本

日本的能源政策——核能企业的有限责任(1)

2012年12月18日 能源环境

经历了福岛县的核电站事故后,日本想要改变原有的能源政策。其中,核能发电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成为最大的焦点。请看东京大学教授山口光恒的解析。

在福岛县的核电站事故发生后,2012年6月底日本政府做出了关于能源环境政策的三个选项。主要是针对核能发电比率,分别为核能发电比率为零、15%、20-25%(三个选项的期限均为2030年)。即使我们选择核能发电比率为零也不可能立刻停止核能发电,核能发电至少要持续将近20年。因此,本稿决定就核能发电企业的责任范畴进行探讨。

在日本,核能企业的赔偿责任在《有关核能损害赔偿的法律》中做出了规定,规定了企业的重大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这一点和其他国家一样)。而且是无限责任。企业在自己承担的责任中,为每一个事业所上了1200亿日元的民间企业保险,由于地震、火山喷发、海啸等造成的损害保险无法承保的则与政府签订补偿合同。不管怎么样,超过1200亿日元的赔偿将会成为核能企业的负担,当被认定为有必要时,国家会对企业的损害赔偿提供必要的援助。不过,当损害是由于异常巨大的天灾地变,又或者是巨大的社会动乱引发的话,核能企业则被认定为免责。这个时候国家也不用负担责任,而只是对被害者的救助以及防止受灾扩大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如上所述,如果福岛事故的原因被认定是“异常巨大的天灾地变”的话,那么企业的责任理应被免除。但是,在事故发生的初期阶段,政府就宣布这起事故不适用于免责规定,全部责任都应由企业承担。企业考虑到诸多情况,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我们不得不说这一结果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来说稍显暧昧。其结果就是企业――东京电力承担了无限责任。损害额度大约预计为6兆日元,而且这只是下限,最大可能会扩大至20兆日元左右。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一旦发生事故,核能企业将有可能会承担6兆日元~20兆日元的赔偿责任。即使这其中的1200亿日元由保险(补偿)来赔付的话,对超出的部分,国家是否进行支援,也只能是如上面所提到的那样,只能任由国家来判断,而并不属于国家的义务。这样一来,核能企业作为一个私企就无法进行正常合理的经营,而且从受灾人员救助这一观点看来也存在很大的疑问。

东日本大震灾的受灾现场

东日本大震灾的受灾现场

文/山口光恒(东京大学尖端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