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差异 (1)

企业 · 经营 2016年11月24日

本系列文章将围绕“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差异”这个主题,以连载的形式做详细介绍。目前,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技术创新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而技术创新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培育,这个大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将技术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本作为专利申请大国,其对于专利制度的运用,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不仅如此,日本并未因其传统专利大国的地位而故步自封,恰恰相反,近年来日本对专利制度相关法律进行了大幅度、频繁的修订,灵活应变了日本国内外新形势。而中国第4次专利法的修改,虽然历经多年的反复讨论,却迟迟不见生效,这也影响了中国人对于日本专利制度快速变化的认知。

另一方面,尽管世界各国在专利申请的程序、手续等方面,有逐渐走向统一的趋势,但是就现行制度而言,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无论在申请的手续,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较多明显的差异。而随着中国企业加快海外专利申请的布局,中国申请人向日本专利局的申请量也在逐年递增,熟悉两国专利制度的差异不仅有利于中国申请人在日本专利局可以快速获得授权,而且对于提高授权率来说也至关重要。

另外,日本的专利制度对其他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例如,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产生了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研究这些国家/地区的专利制度,也离不开参考日本的专利制度的变迁。
为了便于读者从整体上把握中日专利制度的差异,本文就该差异做一概括说明。在后续文章中,将就上述主要差异详细展开说明。下面是本所本文所涉及的主要中日词汇对照表。

本文所涉及的主要中日词汇对照

日文原文

对应的中文

特許

发明专利

実用新案

实用新型专利

意匠

外观设计专利


一 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精细的法条设置

日本的专利制度从明治时期(1871年)一直持续发展至今,近150年来间没有中断过,在专利制度的法律体系设计、条文设置等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其体现之一就是:日本现行的专利制度,由横向的三种专利制度类型以及纵向的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组成,形成了复杂、精细的法律体系。并且在每一部法律法规之内,其条文的设置也比较复杂,并且表达精确、逻辑严密。而现行的中国的专利制度(于1984年立法),为了节省立法资源,将上述三种类型的专利放在了同一部“专利法”中加以规定。其区别如下图所示,由图中可知:如果想从整体上比较全面的掌握日本的专利制度,至少需要总览如下5×3=15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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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专利≠特许

因此,中文的“专利”一词,包括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在日本,这三种类型分别被称为“特許”、“実用新案”、“意匠”。即,日文的“特許”一词,相当于中国的“发明专利”,而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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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种专利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上述三种专利之间是各自独立,不能相互转换的;而在日本,存在专利的“变更”制度,即“特許”、“実用新案”、“意匠”这三种专利类型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两两相互转换。

但另一方面,中国特有的“一案两请”制度是日本所没有的(所谓“一案两请”指的是:在同一天可以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发明专利申请未被授权时,实用新型专利权可以存在;而当发明专利授权后,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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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日本特殊的专利制度(相对于中国)
下面以日本的发明专利制度为例,例举了相对于中国而言的“主要的特殊专利制度”,其详细说明将在后续的连载文章中逐一展开。

日本特殊的发明专利制度举例(相对于中国)

1

“产品”的定义;
对于“实施”的定义

2

生产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关于“以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Product by Process,简称PBP权利要求)”的规定/判例

3

不能够获得专利的发明

4

费用减免制度;
代理人/代理机构的定义;
允许复代理的规定

5

与加入PLT条约(Patent Law Treaty,中文译为“专利法条约”)有关的手续等规定

6

递交申请的“外文文件”制度;
补交翻译文制度;
针对翻译文错误的“误译订正制度”

7

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8

日本式抵触申请的定义

9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及其动向

10

临时专用实施权以及临时通常实施权制度;
通常实施权的当然对抗制度;
专用实施权的登记要件制度
专利权的信托

11

职务发明制度

12

在实务中和美国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制度

13

实务中主要期限的不同,例如实审的期限;
主动补正的时期;
分案的时机

14

便利的加快审查制度

15

答复OA时,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方式的相关规定

16

授权后的订正制度、订正请求制度

17

授权后的异议制度

18

授权后,针对医药、农药的延长登记制度

19

侵权诉讼中的实质性无效理由的“无效抗辩”

20

严格的间接侵权制度

21

委托JPO判定是否侵权的“判定制度”

22

被诉侵权人的“公开具体实施方式的义务”

23

审判程序的“一审”地位;
再审制度

24

侵权的“过失推定”;
侵权诉讼时的“秘密保持命令”等制度;
对虚伪标记专利的处罚

文・图/周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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