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保护还是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修订将何去何从?

日本社会 · 经济百科 2017年04月17日

权利的保护还是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修订将何去何从?

在日本刀上,会刻上刀匠的名字,比如“正宗”、“村正”等等。在刀上镌刻制作者的名字,是《大宝律令》(701年)里规定的义务,这与手艺人保护自身名誉的意识息息相关。《大宝律令》是日本最早规定刑法、民法及行政法的法典。老字号珍惜自己的商誉和商号,也是因为这些商誉和商号是自家店铺区别于同行业其他店铺的“标志”。

近来,出现了抢占他人声誉的行为。歌手兼创作人PIKO太郎载歌载舞的人气作品《Pen-Pineapple-Apple-Pen(简称PPAP)》被日本一家毫不相关的公司申请了商标,这家公司试图利用审查通过的是最先递交申请的规则漏洞来获得这首歌曲名称的专有权。虽然在先申请并不违法,但是一旦申请通过,PIKO太郎就需要为演奏自己的作品支付费用。大家议论纷纷“这不是太奇怪了么”,商标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等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目前,针对其中之一的著作权,日本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法律修订。据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图书的数字化。

据报道称,此次修订的框架是:①私营企业者对未得到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图书等实施数字化处理;②利用者利用关键词等搜索想要了解的内容,读取在企业者的服务器中存储的图书内容;③能够检索带有搜索关键词的语句及其前后文。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除私人用途的复制之外,不允许使用数字化设备进行非法复制。如果此次修订得以实现,那么在学术研究、学生论文写作和学习方法方面将取得划时代的进步,我们也期待能够出现提供新型检索服务的新行业。这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迄今为止日本关于著作权的看法。

著作权是随着知识活动的日益活跃,首先在欧美地区兴起的权利。十五世纪,德国人古腾堡(Gutenberg)发明了西方活字印刷术,扩大了阅读图书的知识阶层。在他去世之后20年,一位叫做萨贝利科(Marcus Antonius Sabellicus)的人文主义者获得了威尼斯史上的首个著作权,这也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著作权。英国于18世纪初颁布了保护“书写物”的法律,法国、美国等国紧随其后,在瑞士的“伯尔尼公约”中,确定了除本国外,还承认公约加盟国的著作权。紧随其后,日本于1899年颁布了著作权法。最初的著作权法受到了欧美著作权趋势的影响,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在旧版的基础上全面修订后,于1970年制定而成。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会发现著作权是发源于西方的既有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学术、产业、文学、美术、电影等过去未曾出现过的发现、经过劳动创造的新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保护,将权利赋予个人。

著作权法的规则复杂且涉及面广,非专业人士很难了解透彻。如果能够表现出独创性,就连幼儿园小朋友的绘画作品都是有著作权的,除此之外,还有放映权、展示权、转让权等著作邻接权。此次的法律修订中,也考虑到了在美国部分地得到法律承认的“合理使用(Fair use)”。虽然直译过来是“公正地使用”的意思,但是著作权不仅是为了保护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也是为了促进科学艺术的全面进步,增加社会效益,因此对著作权提出限制也是出于不得已而为之的考虑。

之前基于上述想法,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搜索引擎巨头Google(谷歌)试图在日本大规模开展检索业务,结果遭到了作为日本著作权所有者核心的日本文艺家协会(会员中约有2500名著作权所有者,以及约1250名作者后人)的反对,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Google试图在未获得著作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图书馆提供的图书全文复制,进行数字化处理,之后在日本建立可供网上检索和阅读的系统。Google打着的是为了社会发展的旗号,而文艺家协会的立场则是保护著作权所有者的利益。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日本是一个契约精神淡薄、主张权利也不积极的国家。人们偏爱书本形式的纸质文化,对数字化文化缺乏热情,很多人不能接收合理使用这一观念。笔者本人也用不惯信息技术的产物,属于被数字打败的那类人,想法也倾向于反合理使用,但仍然认为探讨有益于社会的著作权存在方式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在放弃手写之后的这十几年里,写文章、查词语、收集信息都依赖个人电脑,因为它确实十分方便。因此我无法反对图书的数字化。

据说,在此次的著作权法修订中,规定了如果在教学中使用了未经许可的作品,学校方应向著作权所有者支付等价的补偿。在东亚,李白、杜甫、苏轼等人的名作可以随意鉴赏,各种发明和发现所带来的利益也不为个人所独享。然而,到了现代,人们的想法发生了转变,知识产权变成了人们必须要维护的权利。虽然类似延长米老鼠的知识产权保护期这种随情况变化而调整规则的行为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但从知识产权的保护、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确实不容反对。

最终的著作权法修订会是什么样?虽然我对此充满期待,但是数字化资料在带来使用便利的同时,也会诱发犯罪。此前曾有过很多相关报道,将他人的论文偷偷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希望通过著作权法的修订,能够让大家认识到盗用和剽窃是错误的行为。

文/ 朝田富次 照片/客观日本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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