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事故调查中期报告(6)

日本社会 · 经济百科 2012年02月29日

核能安全管理机构的应有样态

2011年8月15日,在日本内阁会议上,决定将保安院从经济产业省分离出来,与安全委员会进行整合,改组为直属于环境省的外设局。该委员会期望政府在留心以下事项的同时,积极探讨新组织的设立。

 ①   确保独立性和透明性

 

必须确保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和透明性,在赋予能够自律性运作范围内所需要的权限、财源和人员的同时,还需要肩负起对国民解释说明核能安全的责任。

②   迅速、贴切应对紧急事态的组织能力

为能够在灾害发生时迅速行动,不仅平时就要制定好防灾计划,进行防灾训练,还应该培养在发生紧急事态时,能够依据专业知识、向当局以及相关机构提供意见和指导的专门人才或专门组织。

此外,在加强负处理危机自觉性的同时,还应该事前调整好可以应对大规模灾害的体制结构,与相关省厅和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和健全能够应对紧急事态的组织体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③   自觉履行向国内外提供灾害相关信息的职责

作为一个组织,足够重视正确提供信息的重要性。为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供适时确切的信息,应该尽快开始建立必要的体制。

④   确保优秀人才和提升专业能力

为了培养具有出色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有必要重新审视职工的职业培训及人事运营计划,其中包括改善他们的待遇条件,增加职员长期培训和实习的机会,创造与核能及辐射相关机构在内的其他行政机构和研究机构的人事交流的机会等。

⑤   科学知识的积累和信息收集方面的努力

需要持续关注相关学会及专业期刊(包括海外)、海外规则制定机关等的动向,保证能够持续积累新的有关规则制定方面的知识。另外,在理解其要义的同时,能够有组织地共享和运用,并以组织的形式代代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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